快科技4月20日消息,据 央视新闻 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
法院判决“鸟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鸟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据了解,1986年,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 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 ,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
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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