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世界杯

反流氓软件联盟:法律的缺位是败诉的主因

2007-01-18 10:05 出处:PConline 作者:PConline产业资讯 操刚 责任编辑:caogang

  Pconline北京1月18日[文/操刚]“其实类似的案件在韩国也有过发生,但韩国对于间谍软件有了很健全的立法,因此判定了原告获胜,我们之所以败诉,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内对于流氓软件的定义以及相关的法规还没有健全。”

  昨天,反流氓软件联盟联合了国内几家安全厂商以及法律界的部分律师,在北京召开了反流氓软件立法促进研讨会并发表了联合打击流氓软件、维护网民权益的联合声明,而前期作为状告雅虎助手被判败诉的原告安博士代表则呈述了以上理由。

  联合声明表示:流氓软件在我国之所以如此猖獗,其主要原因是在于监管政策缺位,广告主、商业公司利益的驱动,以及网民防范意识淡薄等。而流氓软件不同于病毒之处在于,病毒多为个人制作,无确的商业目的,且目前国家有明确的判别标准以及治理方法,易于控制;而流氓软件背后多隐藏商业利益,成规模、系统运作,且目前国家缺少明确的定义和治理方法,因此长期处于无人治理的灰色地带。2006年,流氓软件愈加猖獗,许多流氓软件已经完全具备了病毒的特征,成为危害电脑安全的一大隐患。

  为了根治和改变流氓软件泛滥的现状,《声明》强烈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流氓软件定义及治理方法的立法步伐,并呼吁追查流氓软件制作者,并予以严惩。

  会场上,作为奇虎和安博士案件代理律师的于国富表示,一审败诉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在对于流氓软件定义上的缺位,法官在判决上是认为互联网同行的竞争是具有恶意和贬损行为的;第二就是没有权威的流氓软件鉴定机构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

  但他同时对于此次的判决表示出了自己的几个疑点,首先是“恶意软件”在国外已经是一个专有的名词,但在中国却被拆开审视;第二点就是法律上关于贬性词的用法,法津上没有规定一个词,厂商就不能用某一个词,这种说法也值得推敲;第三点就是由互联网协会制定的“反恶意软件”的标准为何得不到体现。

  在场律师也同样表示,目前反流氓软件的法律定义的确有待出台,但用“流氓”这一明显的贬义词的确显得有些不妥,另外,国家目前也没有授权哪一家权威单位由资格来鉴定哪些软件可以归属为“恶意软件”,单凭依靠某一个商业公司的鉴别软件来判定另一款软件属“恶意软件”的说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而在谈到用户的认可度是否可以作为鉴别依据时,在场律师同样给予了否认:“用户的认可还不能代表法律的认可,软件的权威审核机构没有确定之前,这一说法在法庭上是难以成为依据的。”

  与会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崇君则表示,近期正积极准备材料,拟在在2007年北京“两会”上提出建议,旨在推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反流氓软件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