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号,在以北京兆信为首的4家防伪企业联合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一个多月后,有着反垄断第一案之称的该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送达书面裁定,称“本院不予受理”。对于不受理的原因,法院方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此4家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这样的初期裁定,4家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则表现出了不同的看法,周表示,不管是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还是从国家质检总局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码到国家质检总局才正式对外发文,在69种产品中强制推行有自己股份的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业务,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4家上诉的企业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来对于该安进行诉讼都不会存有过期的问题,并透露几家企业将会进行上诉行为。
从8月1日《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以来,不管是从传统行业的当中的五大垄断还是剑指软件巨头微软并进行的联合上诉,都引来了民生的一片关注之声,而四家企业集体上诉国家质检总局的案件则被称为国内反垄断案当中的第一案,更是牵系着国人的“第一情结”,这部被酝酿了14年之久的法律条文能否真正得出实效,各大媒体、专家甚至包括普通的平头百姓都在翘首以望。
然而,“第一情结”终究遭到了一记重击,在一句冰冷的“本院不予受理”的质疑声中结束了暂时的哗然。
当然,对于法院的裁决我们无权给予更多的评论,但我们有理相信,稍微关注此案并具有反垄断意识的公民,对于法院这样的裁决行为,无疑带有更多的疑问,这种明显带有敷衍和糊弄甚至想将此事勉强压下的裁决,已让国人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后的推行力度的信心降至了冰点。
当然,上述4家企业明显表示将会继续上诉行为让我们对于此案的跟进同样予了期望。不过在笔者看来,国内的反垄断第一案的前期取得这样的结果,我们不能完全将事情的责任方归绺在某一方的身上,其中在实施和完善当中折射出来的问题和现象,或许更加值得方案制订方以及后面欲将起诉的企业去借鉴和改进。当然,我们绝对不能对于我国刚刚立起的这项宪法失去信心和期望,毕竟,任何一个成熟的宪法都需要长达多年的修改与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前期更多的时候是代表了一个社会的进步和一个国家宪法的更加完善。
期待细则出台
作为曾经的计划经济国家,在诸多重要的工商业圈中,无不占有“国营”两个字,因此,垄断无疑成为这个国家经济运行的一个标志,诚如大家耳熟能详的铁路、电信、汽车、石油、烟草等行业。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当中,虽然在某些领域当中,拥有民营资本的一些企业家逐步深入到了以之前完全靠行政控制的某些商圈领域,最初的计划经济与逐步演变成了市场经济,但市场扩大对于能源的需求却在刺激着某些行业的理加垄断,比如说我们今天已完全离不开的石油行业在中国一直存有愈来愈明显的垄断行为。
其实,相对于中国现在已经成熟的动辄数百条的宪法来讲,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可谓精炼到了极点,到目前为止,该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而且我们也能看出,这些法律条文大多都是以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性为主,而对于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这些企业所应该遵循的行业守则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制订出具体的企业应当遵循的行业性守则,可单纯依靠这样近似于“人道”的形象条文来进行企业的约束,这种实施的力度对于以追求利益为根本的企业来说,不但难以落到实放,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还能给企业创造出钻法律条文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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