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朝阳法院消息, 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公司与员工就支付工资的货币形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最终判决公司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工资。
据了解,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先生从事产品部工作,担任产品副总裁,属于公司高管,月工资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际履行过程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 ,其中2574元人民币已经发放至2020年10月,USDT已经发放至2020年9月。
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沈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与其协商离职时间定于项目完结为止,并承诺支付10月全额工资。项目完结后公司一直未支付10月全额工资,同时公司拖延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17日期间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费。现公司已注销,两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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