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忘记拔汽车钥匙,导致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更不幸的是,该车被开走后还出了交通事故。
据现代快报报道,去年8月,蒋某喝完酒后就将车辆停在朋友家,出生于1997年的王某看到该车钥匙未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驾驶了该车辆。
在沿春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路路口时,王某与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两车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卢某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北侧的小型轿车相撞,卞某受伤,车辆受损。
在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中,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卞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后,受伤的卞某将王某、蒋某、卢某及保险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没有妥善保管车钥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车辆所有人, 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机动车钥匙未拔带来的潜在风险,而他不仅未采取措施预防,而是放任该种风险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扬中法院酌定王某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扬中法院判决王某尚需赔付卞某25480.12元,蒋某尚需赔付卞某7382.41元。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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