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提出了一项建议,即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这样的举措旨在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管理秩序的稳定,为我国成为一个强大的体育强国提供有力保障。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对操纵体育比赛作出专门规定,而是依靠贿赂、受贿和赌博等传统罪名来惩处此类行为。然而,这些传统罪名无法完全评估和打击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相反,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其他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针对此类行为的立法规定。鉴于近年来我国举办的体育比赛活动越来越多,并频繁发生操纵比赛现象,因此建议我们应该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以实现全方位打击,并维护公平竞争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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