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3月7日消息,近日, 南京中级法院 审理一起“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1986年,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 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 。
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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