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
(一)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文本信息内容的稿源说明处等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二)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音频信息内容的合理区域以语音说明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
(三)提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虚拟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图像、视频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四)提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虚拟场景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五)提供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在文本、图像、音频或者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向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此外,意见稿还提及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深度合成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等部门备案。
【来源:Techweb】【作者:果青】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