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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65nm以下逻辑电路

  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是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是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是 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是 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另外,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如需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以上政策实施时间截止 2030年12月31日 ,同时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来源:快科技】【作者:上方文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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